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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院启用新的个人收入所得税计算方法

作者: 财务处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2-07-30

2011年9月起,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,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3500元。我院职工(包括派遣人员)也将启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。

计税收入所属时间定为各项收入实际发放(回报)的时间,各项收入包括:工资、奖金、加班费、讲课费、科研费、及“工资”以外其他费用、节日奖金、各项一次性补贴等。

个人所得税是依据上月取得的各项收入合计数计算,经过统计、输机、计算,应扣税款在取得收入月隔月工资条中扣除。如,10月工资中扣税项是以8月收入计算的所得税。某人8月份领取工资及补贴2000元、8月领取加班费等其它收入300元,8月取得上月奖金及各项补贴3200元,合计5500元。经计算个人收入所得税为95元。此税款在10月工资中扣缴。

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计算为:应交个人所得税=〔总收入-3500〕×税率-速算扣除数。总收入=工资条上的应发项-(房积金、房价补、奶独托、失业保、扣合同、报销药费)+(各项奖金及补贴、加班费及其他各项收入)。

附税率表

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% 速算扣除数

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3 0

超过1,500元至4,500元的部分 10 105

超过4,500元至9,000元的部分 20 555

超过9,000元至35,000元的部分 25 1005

超过35,000元至55,000元的部分30 2755

超过55,000元至80,000元的部分35 5505

超过80,000元的部分 45 13505

财务处